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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展望

  发布时间: 2022-06-29      浏览量:1793

一、从法律程序上明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必要性与路径

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2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要求,制定涉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而且要“贯穿全程”。总理在会议上指出,在这方面我们曾有教训:一种情形是,制定法规政策时由于没能广泛听取市场主体意见,结果法规政策的实施打乱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计划,造成损失和浪费另一种情形是,企业不认可新出台的法规政策,就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最终使法规政策很难实施。教育界的相关涉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时是否“贯穿全程”地听取了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即便进行过且无异议,也要顾及法规是有实施领域限定的,是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具有规范作用的,教育类法规恐怕无法对企业有刚性约束。现在有力度的具体推进措施就是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2019年4月印发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提出6项具体条件,全都是为教育服务的,与产业自身的发展没有什么关联,实际上可视为紧密型校企融通的企业。强调企业发挥主体作用确实抓住了关键,需要推进这一政策的落实。此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强化企业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投入目前已是大势所趋。借此东风,应尽快着手弥补涉企法规在服务社会方面欠缺的短板,可以通过修订《公司法》增补企业应尽社会责任和义务的相关内容,在其中明确参与校企合作推进人才培养的条款,但是否能有具体的刚性制约还需要法律界斟酌。

二、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推进校企合作

要推进普遍、易行的校企合作,“购买服务”当是最为直接而有效的办法。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全国职教工作会议上提出:“政府既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也要采取购买服务等多种办法,调动企业、社会多方面的力量”。政策优惠有利于营利、减免或抵充税负,也带给企业真金白银的效益,如能实施给钱补贴,则是最实在的措施,至少足以弥补企业付出的成本。如北京市对校企合建工程师学院给出了优厚的条件,“每建一个工程师学院,企业投入20%,政府投入80%。”用这种方式,仅2019年北京就批准建设了40个工程师学院。投入力度虽然相当大,但还局限于某些重大项目。对校企双方而言,企业如果有需求可以出资请学校去承担或协助,这从来就不成问题那么学校同样也可以出资请企业做事,这至少可以成为校企合作的部分事项的运作方式。购买服务的前提是资金从哪里来?既然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需要,校企合作育人的开支理所应当纳入培养成本,由培养经费开支。《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希望能落实到校企合作育人,具体就是资金投入和财务运作的具体方式了。学校要想筹资给企业支付培养费,现在还有不少障碍,包括政策配套,经费落实,制度到位,这个过程要疏通各个环节,确实不易,但是可以先限于校企合作的某些事项,例如实习费,可先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试点。应该据此提升教育费附加,同时在教育财政投入上扩大职教份额,并明确用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领域的投入。购买服务一旦可行,那显然就是普适的,固定的,可持续的。

三、建立健全校企双方投入风险的防范机制

校企合作的推进需要规避校企双方在合作中各自需要投入的成本及代价风险。仅就学生到企业实习而言,学校方面当然也有相应的投入,但基本上属于教育教学自身的工作,也包括对学生实习中的风险承担,这也是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主业所必须承受的。而企业方面显然投入和担当更大,且多数情况下并非是出于企业自身的生产任务所必须投入和承受的。例如实习指导和管理人员配置,实习材料的消耗及设施损耗,实习生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等。可能产生的问题和风险,主要有人员和设施的安全问题,合作关系之间的矛盾纠纷问题,以及工位占用和变动影响生产秩序的问题,还可能涉及泄露生产工艺技术和商业机密以及暴露企业短板、影响企业声誉等问题,这些非生产经营的额外承担的账,企业是肯定要算的。有调查言:“影响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内部因素,不同性质的企业影响因素权重不同,但有一个最大的共性因素,即管理难度大是影响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最大障碍”。因此学校对企业合作的投入和承担必须要充分顾及,包括对具体企业的具体问题也要把握到位,才能有坚实的谈判合作的基础。正因为校企合作并非企业的必然职责,所以在落实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学校只能是尽自己的条件谈合作内容,以满足实习需要为基本,其他合作意图只能是在条件具备时尽量争取,同时尽可能利用自身优势向企业提供协助和供给,以对冲企业付出的成本和风险担当,这就要看不同学校与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了。比如,企业运营和发展需要四种资源:资本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社会资源,学校提供的可能性都有,其中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以及随后在该企业就业,对校企双方可以说是共同得利,而其他的合作多是单方获利,就需要通过相互提供的利益交换来取得均衡。学校在筹划合作时通过务实的展示,企业自然也会评估,从而导致合作的积极性。

四、通过改革与借鉴完善工学结合育人机制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第6条指出:“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因此需要围绕培养目标,通盘设计专业教学计划,哪些在普通课堂学,哪些通过实训学,哪些放在实习中结合工作去学。合作企业提供的生产工作应与学生的专业学习适配或密切相关,为学生提供的实习实训岗位应具有多种体验和实践锻炼的意义。在筹划校企合作时必须明确育人的目的,与企业一方形成共识,形成实习方案中的核心内容。实习当然不可能完全脱离简单劳动,使学生了解和参与生产过程本来就是实践学习的必要环节,但要有限度,应该尽量使实习生参与全方位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实地体验工作需要的各种操作训练,即使是简单劳动,也应尽量插入学习活动。总之,要使学生扎扎实实地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

校企合作并非职业教育独有,普通高等教育也有基于人才培养的校企合作,例如国际上著名的“合作教育”(Cooperative education),即COOP教育模式,以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实施影响最大,已在国内一些高校(如重庆大学)的应用学科实施。据北京大学前校长林建华介绍:“COOP最显著的特点是它的企业工作实习,五年本科学习期间,要在企业工作20个月,这很容易使人联想到职业教育,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其实,与职业教育划清界限没有必要,不过COOP模式更重视企业环境对学生的熏陶和锻炼,“要学会工作、学会生活、学会与人相处,还要努力把学到的知识用到实际中”。COOP教育模式中的校企合作在内容的安排上更加灵活,更加重视利用工作环境促进学生全面素养的提升,学生实践活动取得的经验积累和学习能力、技能水平提升可以折算为相应的学分,这样就使工学密切结合乃至高度融通,而不再是各行其是的两张皮。特别是注重“完善学术支撑,加强专业课程内容建设,使COOP教育与学术课程融会贯通,实现更有效的工学结合”。COOP教育模式对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意义的拓展对职业教育也是具有启发和借鉴作用的。节选自《高等职业教育探索》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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